关于规范城乡畜禽屠宰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07
       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秩序,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屠宰活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包括现场宰杀销售在内的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严禁在国省道、县乡道路、村级道路、城镇主次街道两侧,以及店铺门前、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屠宰加工畜禽。

三、畜禽肉类售卖必须持有合法检疫合格证明入市入店经营。

四、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一经发现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对阻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同时,要积极举报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以及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肉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电话:1104262974

特此通告。

 

 

安丘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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