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 共同守护绿色安丘
广大市民朋友:
野生动物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潍坊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全市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使用药物、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弹弓、诱笼、粘网、陷阱、地枪、排统和其他枪支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一切方式猎捕野生动物。本通告中禁猎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在我市辖区内生存的麻雀、燕子、斑鸠、喜鹊、野鸡、野鸭、草兔、刺猬、青蛙、猫头鹰、蝎子等野生动物已分别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着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均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猎捕。画眉、歌百灵、蒙古百灵、红胁绣眼鸟、鹩哥、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红嘴相思鸟、黄胸鹀以及鹦鹉(除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玄凤鹦鹉三种外)和陆龟等野生动物已列入2021年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此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倡议:
一、关爱自然,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森林、湿地、河流、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空间是野生动物分布和赖以生存的最为集中、最为重要的栖息地。全社会要大力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理念,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共享一片天,共处一个家园。
二、摒弃陋习,坚决拒食野味。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让我们坚决摒弃“野味滋补”的伪健康观念和“食野味”陋习,移风易俗,从自己做起,从餐桌做起,拒绝买卖、食用野生动物,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
三、奉献爱心,科学保护救助。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或需要救助的野生动物,及时就近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科学救助或处理。不徒手捉拿野生动物,不擅自救助、饲养、放生、掩埋野生动物。
四、勇于斗争,抵制违法行为。人人行动起来,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反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砍滥伐林木、违规野外用火和违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运输寄递、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积极阻止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从我做起,从我们大家做起,关注野生动物,爱护我们人类的朋友,为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宜居安丘而共同努力!
附:一、有关我市发生的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例:
1、非法狩猎野生中华蟾蜍(癞蛤蟆)案:2022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波、王某清、张某、任某霞、段某东单独或结伙在安丘市、高密市等地以非法方式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野生中华蟾蜍三千余只并出售,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波、王某清、张某、任某霞、段某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故以犯非法狩猎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宣告缓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所在地省级以上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及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公开赔礼道歉。
2、非法狩猎草兔案(野兔):自2022年10月至11月,被告安丘市民刘某某、徐某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电网、铁丝扣等工具,分别多次捕捉野生动物。其中刘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20只草兔死亡,徐某某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29只草兔死亡。刘某某、徐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获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前科、自首、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悔罪表现等情节,最终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刘某某、徐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分别为人民币1600元、2320元,并在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所在地潍坊市市级以上媒体上对其非法狩猎行为及所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公开赔礼道歉。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