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0-01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力维护我市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安丘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规定,安丘市公安局将对妨害疫情防治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按照政府要求落实“应检尽检”核酸检测规定的; 

  (二)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拒不配合戴口罩、体温检测、一米线、扫描场所码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四)拒不接受社区报备、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核酸检测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七)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故意挑衅闹事、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的; 

  (八)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一)有关单位、场所不按要求使用“场所码”,不对来访、进场人员进行扫码查验,不严格落实“核酸检测阴性>7天”人员限制进入政策的; 

  (十二)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 

  (十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十四)违反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致使货物未经报备、检测、消毒流入市场的; 

  (十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六)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七)其他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丘市公安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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