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我市财政部门积极对接民政等相关单位,提前测算,足额筹措资金,目前提标所需资金238万元已全部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