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型贫困家庭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我市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年满18周岁)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我市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扶)养能力。
2.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⑴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2倍;
⑵家庭财产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⑶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⑷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四)收入认定
⑴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子女赡养费等现金和实物收入;⑵财产认定方面,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⑶低保或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增加的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城乡低保标准的30%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⑷低保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过市民政局确认,可以延长低保待遇3-6个月,其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
(五)低保标准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760元。
(六)审批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授权书、填报申请人家庭及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表等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查询核对。
2.镇、街道一般应在申请人签暑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委托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査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道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4.镇、街道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5.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拟批准的,通知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救助金额、县级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公示时间等,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核实,由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以及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