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9266/2022-12037
  • 分  类:执法主体 ; 
  •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2022-05-07
  • 标  题: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岗位信息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9266/2022-12037 分  类: 执法主体 ;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05-07
标  题: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岗位信息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行政执法主体、执法岗位信息

发布时间:2022-05-07
 
 
 
 

单位名称

  安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

安丘市青云大街东首621号

联系电话

  0536-4368009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执法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其他权力

执法岗位

(一)政策法规科:研究拟订住房与城乡建设行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及汇编工作。承担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诉讼、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宣传教育、信访维稳和扫黑除恶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牵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部门职能转变、“一次办好” 改革和权责清单编制与调整。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负责部门政府合同法律审查及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负责依申请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牵头局系统“放管服”改革,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城市建设管理科(加挂工程质量安全科牌子):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行业监督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直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对有关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施工进度调度。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备案管理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城建系统统计年报工作。做好海绵城市、综合管廊、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作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科(挂人防消防工程管理科牌子):参与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咨询、房地产评估等机构的管理工作。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数据调度及经济运行分析。负责协调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推进全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行政检查: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对放宽下放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备案的项目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依据。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强制:先行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1年6月通过,2017年9月1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确认: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建部令第1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其他权力: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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