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4975551-8/2018-00024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8-23 | ||
标 题: |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本业务指南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使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第1、2、6、7、11、12、13项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符合第1、10项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下同)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可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办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
申请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或相应金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在贷款偿清之前不能提取,该部分金额可在提前全部还款时直接冲减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职工为他人提供质押保证的金额、承诺人为他人贷款提供承诺的冻结部分,以及其他情形冻结的部分,不能提取;
3.住房装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注:主要原因是因为住房装修无法提供由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难以辨别是否存在真实的装修行为,也难以核定装修费用金额,由于受工作人员数量限制也无法上门现场核实情况)
4.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单独购买车库、车位,以及别墅等非普通住房的,不能提取;
5.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成员,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除办理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以外,将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到职工个人账户,只能办理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全部还清的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或本息;
6.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二、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工申请
职工准备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携带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及时受理职工提取申请并于当日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结。
经审批准予办理的,提取资金实时到账;经审批不准予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办理的原因。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
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所提取职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内。根据住建部监管要求,为确保提取资金实时到账,提取人应提供在规定的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1)开立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
三、提取的材料、条件、额度
(一)办理提取须提供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⑴职工本人提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
⑵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除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公积金账户所有人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同时办理职工及配偶提取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外,还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由委托人本人、被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可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wfgjj.gov.cn/”下载打印或到公积金大厅领取)一份(委托配偶等家庭成员办理提取,也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以上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原件。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⑴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夫妻关系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⑵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或患重大疾病者)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见附件3)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需要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的提取,所有相关关系人(例如,需要公示确认父子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即指父子二人)均须同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签署(签字按手印)的《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并登记相关关系人的住址、电话等详细信息后可先予办理,然后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同步进行公示。如公示之后接到举报并经核实确认家庭成员关系造假属实的,或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家庭成员关系造假的,对提取人及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的相关关系人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关系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的时间为3个月。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须原件。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按以下规定,还应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二)提取条件、需提供材料和提取额度
由于提取项目较多,请按以下提取项目目录查阅: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⑴购买期房提取,⑵购买现房提取,⑶购买二手房提取,⑷购买公有住房提取,⑸购买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⑹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⑺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⑻购买公寓提取;※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取)相关情况特别说明。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退休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5.调离本市提取;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7.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提取;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提取;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提取;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提取条件、需提供材料的其他要求和提取额度: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⑴购买期房的(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
Ⅰ.提取条件: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交齐首付款或全款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须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须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如合同封面有二维码的,须用手机查询验证二维码并拍录验证结果)和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人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没有办理提取,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不动产权证书》中任一种作为有效购房凭证,具体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载明登记日期1年内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此套房的实际购房支出。
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⑵购买现房提取(现房是指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房)
Ⅰ.提取条件:签订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签约证明(如合同封面有二维码的,须用手机查询验证二维码并拍录验证结果),及交纳首付款或全款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友情提示: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提取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凡在此平台查验结果为“查无此票”“内容不相符”“已作废”的,一律不准予提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还将在办理提取后隔月再次核实发票是否已作废和是否发生了退房行为,凡提取公积金后又退房的应主动交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按骗提处理。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截止提取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⑶购买二手房提取(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
Ⅰ.提取条件:购买二手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⑷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购买公有住房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账户内的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公有住房出售明细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⑸购买拆迁安置房补交房款差价提取
Ⅰ.提取条件:自住住房拆迁后购买新房,并须补交房款差价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拆迁证明、新购房证明、补偿计算表)、补交房款差价的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所购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还须提供购房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房款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⑹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⑺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购买人民法院拍卖的罚没住房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法院出具的涉及拍卖成交法律文书、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友情提示: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⑻购买公寓提取
Ⅰ.提取条件:购买公寓,土地性质为非商业的(住宅、商住均可)(根据《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标注的规划用途或设计用途来确认)。
土地使用年限超过50年(不含)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职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住房套数限制;
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该公寓应为职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唯一住房的方可申请提取。(职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住房套数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确定。“房屋登记查询证明”显示的职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住房套数应仅为此公寓1套住房)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与购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口簿;与购房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提取所涉及家庭成员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具体规定见前面“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部分);
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房屋产权部门在合同封面盖备案章或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如合同封面有二维码的,须用手机查询验证二维码并拍录验证结果)和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④土地使用年限低于50年(含)的,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购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⑤中心认可的其他材料。
Ⅲ.提取额度: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的(购房凭证以《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日期为准,由提取人从有效凭证中自主确定一个),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中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材料载明日期超过1年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截止材料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内余额,不得提取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家庭成员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一套住房每个家庭成员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果已经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过的,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就不能再次提取了;如果没有以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提取的,则在办理完《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提取。
《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的,应按照每人房屋所有权实际占比提取住房公积金(未明确占比的取平均数),且房屋所有人配偶可以提取,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发生的支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以上共同所有,但购房发票上购买方名称为一个人名字的,应按照发票购买方名称(含配偶)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购房人仍可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购房人不得再以购买此套住房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亲情提取)相关情况特别说明。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简称亲情提取)是指职工、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配偶、子女和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职工及配偶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办理家庭成员提取(包括用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和购买的其它住房)。
购房职工的家庭成员中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该家庭成员(即借款人)及配偶不能提取。
除配偶外的家庭成员提取后此套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购房后如果仅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且满足账户中留足了计算贷款额度余额等条件的,此套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后,以亲情提取的名义提取了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则此套住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购房后,职工及配偶以购房合同办理了购房提取,但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之后一年内仍可提取除职工和配偶外其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配偶以及所有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⑴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仅限被批准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县级以上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住房证明,提供提取人或配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证明以及建造、翻建费用的发票。
Ⅲ.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建造、翻建住房支出。建造、翻建一次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内多次建造、翻建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⑵大修住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B、C级危房,需进行加固维修且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及房屋大修有关费用的发票。
Ⅲ.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大修住房支出。大修一次和一年内多次大修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退休提取
Ⅰ.提取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或提前退休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身份证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只须提供身份证明;提前退休的,已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退休证;尚未办理退休证的,须提供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的退休审批表。退休提取须单位已为该职工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退休提取后,将无法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提醒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应谨慎办理退休提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Ⅰ.提取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5.调离本市提取
Ⅰ.提取条件:封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工作调动离开潍坊市范围,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工作调动函》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工作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新工作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将公积金余额转入外地新开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提取:
一是办理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Ⅰ.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Ⅱ.办理材料:
①《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②办理借款人自动提取还贷的须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同时办理配偶自动提取还贷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友情提示: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和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将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除此情形之外,申请人在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一年之内,不得申请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二是用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对冲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Ⅰ.办理条件:在本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Ⅱ.办理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
借款人应于每月14日(含)前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根据“公积金系统”内职工贷款信息,用借款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对冲贷款本金。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2万元(提前全部还清的除外)。每年可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抵贷款本息。借款人需还本付息额等于或低于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冻结金额的,或借款人的银行还款账户内自有资金加公积金账户冻结额等于或多于贷款剩余应还本付息额的,经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可解除冻结提前全部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后,如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内可用公积金余额超过2万元的,每年可再办理一次提取账户内公积金冲抵贷款本息。
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冲抵贷款本息,不再允许以偿还公积金贷款名义提取到本人及配偶的银行账户。
⑵偿还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是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Ⅰ.提取条件:在潍坊市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后续提取时只需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提前还贷证明。
Ⅲ.提取额度: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正常还贷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友情提示:如贷款在前结婚在后的,配偶只能提取结婚证登记日之后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Ⅰ.提取条件: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潍坊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 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和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后续提取只需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Ⅲ.提取额度: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应在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办理。
⑶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一是正常还款期间每年一次提取的
Ⅰ.提取条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正常还款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需要借款人本人到场查询个人征信。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并授权查询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后续提取只须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上月还款凭证及授权查询打印的《个人征信报告》。提前还款的,须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Ⅲ.提取额度: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正常还贷的,职工、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若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每人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友情提示:如贷款在前,结婚在后的,配偶只能提取结婚证登记日之后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提取的
Ⅰ.提取条件: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购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 首次提取须提供《借款合同》和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后续提取只需提供借款银行出具的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流水凭证。
Ⅲ.提取额度:可提取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的本息金额。
使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的,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应在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提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办理。
7.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⑵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 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在市区各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在各县市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建立缴存登记关系的职工,须提供住房公积金分支(办事)机构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缴存登记关系和所租房屋不在同一地区的,须同时提供两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无自住住房的证明。
④按情形⑴提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情形⑵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须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租完税发票;
如不能提供第④项材料的,则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的固定额度提取。仅须提供上述①②③项规定的材料。
Ⅲ.提取额度: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完税发票上载明的租金。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如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和按照固定额度提取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提取,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提取
Ⅰ.提取条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在材料载明日期半年后申请提取。能够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随时申请提取;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重新就业且新就业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0.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为父母、子女的,提供户口簿、户籍登记部门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提取申请人签署《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在住房公积金官网对家庭成员关系进行公示;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或付款凭证以及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提取。
Ⅲ.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可提取其医疗费用结算凭证载明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所有提取人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扣除医疗补助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每年提取一次。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提取
Ⅰ.提取条件: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关损失证明。
Ⅲ.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记载的申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一年内多次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Ⅰ.提取条件: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Ⅲ.提取额度: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申请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其账户余额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本项提取可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3.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
Ⅰ.提取条件:职工符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同类办法、规定,且在办法实施期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增设电梯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同时提取职工和配偶公积金的,应分别提供职工和配偶的银行账户;
③《不动产权证》、增设电梯费用预算及分摊方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经审批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增设电梯交款发票。
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不得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Ⅲ.提取额度: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有财政资金补助的需扣除补助部分。
提取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后办理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截止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载明登记日的账户可用余额中不大于提取额度的部分。
14.其他特殊情况的
⑴单位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提取
Ⅰ.提取条件: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不做分流安排也不再重新就业的或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Ⅱ.提取材料: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本项提取须由单位或清算组织统一组织办理。破产重组后重新就业的职工,如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
⑵考取全日制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提取
Ⅰ.提取条件:考取研究生后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入学通知书》。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⑶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的
Ⅰ.提取条件:到港澳台或出国(境)定居的。
Ⅱ.提取材料:
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包括委托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受委托人或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③提供居住地居住证、港澳台通行证、本人出国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⑷因判刑开除提取
Ⅰ.提取条件:职工因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被开除后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被判处死刑的。
Ⅱ.提取材料:
①须提供单位《开除证明》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书》。
②提供用于接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银行账户(借记卡或存折),提供被委托人的银行账户,不得提供其他人的银行账户。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取,须填写由委托人(提取申请人)、被委托人(到现场办理提取手续人)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
判处死刑已执行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提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如提取人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的,提供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到前台办理提取,将资金拨付至被委托人账户。职工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将转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Ⅲ.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四、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反馈
单位和职工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wfgjj.gov.cn/)、微信公众号、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了解咨询相关业务办理事宜。
如发现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服务行为的,可拨打12329热线投诉,也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投诉建议”板块,了解服务承诺,投诉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您的权益;也可就有关业务规定等方面,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反馈电话:12329
五、违规处理
如发现存在通过虚构实事、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的均属骗提行为,将纳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对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该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四)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
(五)通过公积金网站和有关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骗提人名单;
(六)中止与为提取人提供购房合同等资料、虚构购房事实、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的合作;
(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骗提骗贷的职工、参与协助骗提骗贷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工作人员、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不法中介机构的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发现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的,将视为骗提行为,对申请人采取以上(一)-(七)项处理措施。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运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
办理提取可提供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名单
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潍坊银行、中信银行、农商银行、日照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恒丰银行
附件2:《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请到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附件3:
关于同意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
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的承诺
公示模板
本人同意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对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公示。如公示后被举报并经查实所公示事项不属实的,本人愿意承担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一切相关责任。
公示内容:因本人无法提供能证明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办理住房公积金XX(例如:亲情提取、重大疾病提取)提取,现公示XXX与XXX为家庭成员(父母、子女)关系。父亲:XXX,身份证号码:XXX,居住地:XX县市区XX镇(街道);儿子:XXX,身份证号码:XXX,居住地:XX县市区XX镇(街道)。
如发现情况不属实的,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1.拨打12329热线举报;2.发邮件到wfgjjgjk@163.com。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公示期限公示之日起3个月。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