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29C/2017-00770
- 分 类:通知公告公示;市政府办公室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11-30
- 标 题: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安政办〔2017〕123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有效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029C/2017-00770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市政府办公室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11-30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安政办〔2017〕123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办〔2017〕123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省、潍坊市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省、潍坊市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确保达到62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58微克/立方米。自现在起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镇街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镇街区全部安装空气质量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完成验收工作,确保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联网上传有效数据,实现对镇街一级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和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列入淘汰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的,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镇街区要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12月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责任追究。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逐步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2017年年底前,参照通道城市经验,制定我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工程内容、部门职责、补贴标准等。2018年开始,优先选取已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并实现集中居中的村居、具有独立且通风良好的居民村居、建筑质量稳固且近期内无拆迁计划的房屋进行工程改造。(市经信局牵头,住建局配合,各镇街区负责)
6.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强化措施,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全市散煤清洁替代任务。(市经信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全面取缔煤炭质量不达标经营业户。(市经信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各镇街区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2月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视为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弄虚作假,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镇街区要开展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回头看,对小锅炉淘汰情况对照清单,逐一销号,“清零”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清除燃料”,不具备复产条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10.推动10吨以上燃煤锅炉升级改造。加快10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验收,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必须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单位应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市环保局负责)
1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严格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2017年下半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89号),严控煤炭消费增长,确保完成潍坊市下达的我市煤炭消费量目标任务。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经信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市环保局负责)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严格按时间节点执行石化行业新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医药等化工类,汽车维修、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责令采暖季实施停产整治。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市环保局负责)
15.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在已完成现有高架源与潍坊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基础上,新增高架源要在2017年12月底前与省、潍坊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电力、水泥、砖瓦、石灰窑企业和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水泥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潍坊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其他企业应与潍坊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市环保局负责)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6.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按期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原料药制造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负责)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7.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排放,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并作为对在用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鼓励临近报废、残值较低、车况较差的车辆率先淘汰,引导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为清洁能源或国Ⅴ以上标准车辆。自2018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环保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对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查处。(市环保局负责)
按照上级安排,组织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市公安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18.加强油品监督管理。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市经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镇街区负责)
(九)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9.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强化镇街区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镇街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业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20.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全市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安办字〔2017〕60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12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实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住建局、市城管监察办负责)
21.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市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限依法予以关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22.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严格按照安办发〔2017〕18号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并向社会通告,实现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市公安局负责)
(十)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3.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格按照安办发〔2017〕18号、安环委字〔2017〕20号文件要求,落实建材、铸造、医药、砖瓦窑等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措施,确保错峰生产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执行错峰生产的工业企业停限产清单要向社会公开。(市经信局牵头,各镇街区负责)
24.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地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十一)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5.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26.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市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减排项目清单按规定程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27.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能够及时响应、有效应对。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二)逐级分解任务压实责任
各镇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落实本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本辖区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本着“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逐项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达标标准,并对各镇街区加强指导督办和现场检查,抓好任务落实。各企业和排污者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确保国家、省和潍坊市要求落实到位。将本方案各项重点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行动调度督导内容,按照“以天保周、以周保月、以月保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调度、通报、检查、督办制度,促进工作落实。
(十三)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
在全市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配合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采取“四步”监管工作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查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问题以及“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不力、散煤和燃煤工业锅炉治理不到位、工业企业未完成提标改造、面源污染防控未达到要求、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镇街区,开展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切实传导压力。
(十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统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镇街区倾斜。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方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运行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气价优惠政策。
(十五)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2017年全市煤改气、煤改电改造规模大,采暖季天然气需求有较大规模增长,各相关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关系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重污染天气能不能减少角度出发,切实保障采暖季电源、气源稳定供应和价格稳定。要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承担分级储气责任,加快城市储气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协调相关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第三方储气服务、储气气量等方式,逐步具备年平均3天供气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市供电公司要加大与清洁供暖相关的配电电网改造力度,统筹“电代煤”工程的规划和实施。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取缔处置要求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十六)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组织各有关部门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
(十七)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把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作为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把从严执纪问责贯穿于攻坚行动全过程。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奖励,对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整改;对不作为、乱作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环境问题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有关党政负责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之前印发的文件对相关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涉及的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7〕18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