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安丘市卫生健康局
执法机构设置:安丘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点:安丘市建设路57号
办公电话:0536-4258192
电子邮箱:aqwsjsjcdd@wf.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消毒产品及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全市医疗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和查处非法行医行为;负责依法打击“两非”工作;负责依法指导、督查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在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督查违法生育案件的处理;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统计工作。
三、执法权限
(一)市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健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市卫健局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市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健局提出建议。
(二)市卫健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三)市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
(四)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卫健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五)市卫健局按照集中复议职权的规定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其他相应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五、执法程序及执法流程 (详见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http://wfaqzwfw.sd.gov.cn/aqs/icity/serviceDept-info?id=AQ370784WJ)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抚恤或给予救助。
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监督途径
窗口投诉:山东省安丘市建设路57号卫生健康大楼7楼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网络投诉:http://wfaqzwfw.sd.gov.cn/aqs/icity/serviceDept-info?id=AQ370784WJ
电话投诉:0536-4258192
信件投诉:山东省安丘市建设路57号卫生健康大楼7楼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
邮件投诉:aqwsjsjcdd@wf.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