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295408/2017-00057 分  类: 办事指南 ; 卫生;人口;医药管理;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市卫计局 发文日期: 2017-03-27
标  题: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指南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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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27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办理依据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1、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

3、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4、每年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

5、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

6、每年6月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

7、每年6月15日前,省财政厅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

8、每年7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

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户口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 周岁。

二、关于“户口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 “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农村居民户口”应是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整体村改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三)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

(四)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户口所在村民委会登记申报。

(五)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合同制人员仍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可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六)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户口为“非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2、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无居民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且未补办的;

3、户口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但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

三、关于“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1、1973 年8 月28 日之前生育的,按照1964 年11 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依据进行界定。生育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视为合法生育。生育三个子女,但子女育有后代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2、1973 年8 月28 日至1979 年4 月1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

3、1979 年4 月13 日至1980 年3 月31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准进行界定,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为合法生育,生育间隔时间至少三年。

4、1980 年3 月31 日至1982 年7 月29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合法生育,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残疾外,不再安排生育。

5、1982 年7 月29 日年至1984 年5 月10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计生局制定的《关于掌握二胎生育问题的通知》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

6、1984 年5 月10 日至1988 年7 月23 日期间生育的,以省委《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为依据进行界定。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十六条”生育且生育间隔4 年以上的为合法生育。1986 年2 月13 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颁布后,凡农村独女户,母亲年满30 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

7、1988 年7 月23 日至1996 年10 月14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

8、1996 年10 月14 日至2002 年9 月28 日期间生育的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依据进行界定。

9、2002 年9 月28 日以后生育的,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依据进行界定。

(三)省革委会1979 年4 月13 日颁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明确提出生育间隔的规定。因此,1979年4 月13 日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 年的,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考虑到妊娠和生育行为的特殊性,1979 年4 月13 日至1980 年2 月13 日期间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3 年的,也不作为违反政策生育对待。

(四)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1981 年1 月1 日之前结婚生育的,以1950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1 年1 月1 日之后结婚生育的,以1981 年《婚姻法》的规定为准进行界定。1980 年3 月31 日《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实施后生育的,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持结婚证生育。2002 年9 月28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后,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的视为合法生育。

(五)1992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子女的只要符合收养行为发生时我省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视为合法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为合法收养,否则视为违法收养。

四、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曾生育子女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2、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 年4 月1 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3、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夫妻再婚前均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结婚后合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本条规定不包括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五)生育的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五、关于“年满60 周岁”

(一)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二)按身份证或户口登记,本人出生于1933 年1 月1 日之后,到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年度12 月31 日之前年满60 周岁。

(三)年龄条件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分别计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四)年龄已经超过60 周岁的,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所需材料

1、本人、配偶、现存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2) 配偶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有收养行为的,应提供《收养证》复印件。

5、发生子女死亡的:

(1)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2)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6、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要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

7、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8、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受理机关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公地址

安丘市市北区建设路和学府街交叉路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周一到周五

 

服务电话

0536-4261811

承诺时限

每年4月30日前

乘车路线

7路公交车财政局下车;9路公交车人民医院北区分院下车。

其他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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