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安丘市水利局
执法机构设置:政策法规与监督科、水资源管理科、水土保持科、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科、河湖管理科
办 公 地 址:安丘市市北区外食街9号
联 系 方 式:政策法规与监督科(0536-2265026) 、水资源管理科(0536-2265016)、水土保持科(0536-2265032)、工程运行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科(0536-2265025)、河湖管理科(0536-2265709)
二、执法职责
贯彻执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水利法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调处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监管工作。
三、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行政检查;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对农村公共供水的监督检查;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行政强制:对非法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强制;对逾期不治理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对生产建设项目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水利基建项目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建设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为的行政强制;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取水井与回灌井不在同一含水层位或者取水未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的行政强制;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行政强制;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水库大坝安全条例》
8.《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9.《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0.《山东省湖泊管理办法》
11.《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2.《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13.《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14.《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15.《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16.《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五、执法程序(详见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SL)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强制: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报请批准-制作送达强制措施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监督途径
窗口投诉:安丘市市北区外食街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中心14楼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网络投诉: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SL
电话投诉:0536-2265026
信件投诉:安丘市外食街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中心市水利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邮件投诉:sljszjcdd@wf.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