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二、委托事项
负责安丘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二)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三)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向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职责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及工作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规定;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5年,自从2024年9月1日至2029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