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8890/2023-07796
  • 分  类:反不正当竞争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2023-03-10
  • 标  题:【转载】烟台市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8890/2023-07796 分  类: 反不正当竞争 ;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3-10
标  题: 【转载】烟台市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转载】烟台市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0

烟台市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5起典型案例,涉及虚假宣传、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案例1 招远市某食品零售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招远市某食品零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通过发放免费物资吸引诱骗老年人参加会议,在会议上夸大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性能;同时建立微信群,采取进群有奖、在群里发红包等形式拉人进群,并在微信群里发送微信视频直播链接,客服在微信群发红包,吸引更多的人观看直播,在直播过程中虚假编造人名进行订货接龙,营造抢购气氛、进行刷单炒信,刻意夸大其销售的保健品的功效和性能,欺骗消费者。同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7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蓬莱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烟台市蓬莱区某食品店聚集老年人在店内开会兜售商品,并宣传该食品有治疗高血压等功效。 2022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正在播放视频宣讲销售富硒食品,现场有30余名老人正在观看。店内张贴的广告显示有“中农科有机硒对肿瘤病人的放化疗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硒对防治肝病、心脑血管病……有显著作用 ”等内容。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莱阳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案 

2021年11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加油站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但未发现奖品发放记录,未发现中奖率及中奖情况公示,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为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于2021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且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进行公示。

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莱州市某机械配件店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19年在淘宝设立店铺“烟台某汽配店”从事汽车制动刹车盘销售。2020 年 1 月为扩大销售在他人诱导下开始在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架设的“安全区”平台进行充值,由其平台下朋友圈-店铺管理、星仔魔盒——任务发布雇佣买手购买当事人商品。由买手先下单预付货款,然后在完成收货、确认支付、并对商品的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好评后,便可在“安全区”平台当事人充值的金额中进行提现操作,提回支付的货款并赚取佣金,同时平台也会从中扣取佣金。

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2022年11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烟台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混淆案 

2022年8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烟台某蒂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打酒标注“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帕丽思苏打酒(配制酒)”产品共计2926箱(24瓶/箱),在未取得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便擅自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直接、完整地标注在酒标显著位置上,该信息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香港新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产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

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9974.50元、没收违法所得994.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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