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440/2020-19188
  • 分  类: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2020-04-16
  • 标  题: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6号《关于切实解决原民代幼教师工龄连续问题建议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440/2020-19188 分  类: 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04-16
标  题: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6号《关于切实解决原民代幼教师工龄连续问题建议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6号《关于切实解决原民代幼教师工龄连续问题建议的提案》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16

   

李国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原民代幼教师工龄连续问题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把落实教育教师的各项待遇列入议事日程,优先部署,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对于民办教师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上级部门已发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87)教计字160号文件的通知》(〔87〕鲁教人字111号)规定,“民办教师被推荐或考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由民办教师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鲁教发〔1989135号)规定,“省教育厅〔87〕鲁教人字111号文件所指民办教师,系指建国后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同时,对文件中所提及的“民办教师”的界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潍坊市人事局、潍坊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原民办教师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答复》(潍人字〔198896号)规定,“民办教师(含长期定编代课教师),应是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列入民办教师编制、领取国家补助并专职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列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原农村幼儿(代课)教师并不属于以上范围人员,所以不适用民办教师连续工龄的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原农村幼儿(代课)教师的工龄待遇问题,我局高度重视,查阅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但目前尚未找到关于原幼儿(代课)教师更改连续工龄的政策依据,下步,我们将持续关注,积极的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根据上级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做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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