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3-02414
  • 分  类:申报指南 ;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3-12-18
  • 标  题:【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办理指南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52T/2023-02414 分  类: 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12-18
标  题: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办理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8
 一、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

  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

  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944元;农村低保标准,目前每人每月770元。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申请材料

  1.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 低保备案表

  4. 婚姻及子女情况声明

  5. 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身份证复印件

  6. 农村商业银行“惠民一本通”卡号复印件

  7. 残疾证、住院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

  8. 潍坊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9. 入户调查表

  10.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表

  11.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五、办理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存地镇街区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及核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街区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后,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区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区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直实、完整、有效属于低保备案管理范围的填写《低保备案表》。

  (三)审核、审批。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和动态管理。受委托的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道)。

  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审查镇(街道)低保受理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对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上报名单备案。各镇街区审批完成后,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以及动态调整(含新增、注销、调整)名单提交市民政局备案,同时调整山东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系统数据准确。

  (五)动态管理。镇街区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镇街区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退出低保的应当进行公引。

  六、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民政办

  、联系方式

  辉渠镇:18866755077

  石埠子镇:4761959

  大盛镇:4681001

  兴安街道:15725651115

  金冢子镇:6832987

  官庄镇:5127889

  新安街道:13356783946

  石堆镇:4186761

  柘山镇:4892609

  凌河街道:18863043868

  郚山镇:4961337

  经济开发区:4186116

  大汶河旅游开发区:4189933

  景芝镇:46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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