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352T/2021-07707
  • 分  类:保障政策 ; 减灾救济
  •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2023-03-02
  • 标  题:【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保障政策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352T/2021-07707 分  类: 保障政策 ; 减灾救济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3-02
标  题: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保障政策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城乡低保】安丘市城乡低保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02
     一、救助对象

    收入型贫困家庭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支出型贫困家庭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 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 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已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其相关义务人无完全赡(抚、养)能力。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单人入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 合规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

  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 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当 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4.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同时满足按户入保和单人入保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可按户入保。

  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提出口头申请,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及核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镇街区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后,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区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区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结果。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申请人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属于低保备案管理范围的填写《低保备案表》。

  (三)审核、审批。镇街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工作,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社区(村)、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等,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区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镇街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重新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镇街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户口在市直单位、企业的城市居民,应向户口所在地单位、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企业所在镇街区审批。对于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主管部门拒不办理的,可以由镇街区派人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核审批决定。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及其近亲属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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