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0452/2024-03334
- 分 类:委托执法 ;
- 发布机构: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2024-09-02
- 标 题: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情况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50452/2024-03334 | 分 类: | 委托执法 ; |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
标 题: |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情况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执法情况
委托执法单位 |
安丘市交通运输局 |
受委托执法单位 |
安丘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受委托执法机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委托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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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安丘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在安丘市行政辖区内,以安丘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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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的 |
安丘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丘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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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的 |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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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权力 |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委托单位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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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
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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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机构 |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41人,经过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