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61361/2018-36427
- 分 类:政务动态 ; 物价
- 发布机构: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2018-08-16
- 标 题:安丘市物价局“行风在线”访谈内容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 113707840042961361/2018-36427 | 分 类: | 政务动态 ; 物价 | ||
发布机构: | 市物价局 | 发文日期: | 2018-08-16 | ||
标 题: | 安丘市物价局“行风在线”访谈内容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丘市物价局“行风在线”访谈内容
主持人:“倾听群众呼声,关注民生民情”。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891新闻广播正在为您直播的《行风在线》节目,我是主持人小苑。今天《行风在线》的上线部门是市物价局。现在市物价局局长闫文修、副局长林聚义、物价检查所所长宋建平、综合业务科科长薛明四位嘉宾已经坐在了我们的直播间。听众朋友如果您在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价格管理、价格监督检查、价格认证等方面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映,欢迎拨打行风热线4397117,同闫局长等几位嘉宾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闫局长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行风在线》做客。
闫局长:主持人您好!听众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又来到《行风在线》栏目。首先感谢大家对我们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果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欢迎通过热线与我们直接沟通交流。
主持人:闫局长,大家都知道物价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和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节目开始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咱们市物价局的主要工作职能。好吗?
闫局长:好的,根据改革后上级对物价工作的职能定位,当前的物价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起草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按照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拟定全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市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参与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省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五)贯彻落实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负责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九)对全市价格监督检查站、义务价格监督员进行业务指导。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概括地讲就是制定与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价格和乱收费违法行为,进行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正义。
主持人:今年以来,物价局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请闫局长您具体谈谈好吗?
闫局长:好的。
今年以来,我局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工作。
一、连续三年争取了大葱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这项工作在潍坊市仅有我市争取到了这项政策性保险工作。今年上半年我市承保大葱49993.16亩,争取无偿资金388万元,目前正进入价格核定和保险理赔阶段,每亩可赔付葱农532元,预计赔付葱农4570万元。三年来共争取无偿资金4000万元,赔付葱农9000万元。
二、围绕放管服,转变服务职能。一是做好价格纠纷调处群众服务工作。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价格纠纷调处工作,建立了行政调解机制,统筹整合各类资源,目前在全市范围内构筑起了司法、公安、民调“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将涉及价格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近年来衡水、青岛、日照、淄博等地市先后来安丘召开座谈会和参观学习,山东省物价局、国家发改委等领导多次来安丘进行专题调研。二是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起草了安丘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全市共审查政策文件659件,其中涉及公平竞争69件,已废止10件,修改9件,有力维护了全市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日常工作方面。
一、认真组织了2017年度的收费情况报告及统计工作,对全市30多个系统160余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2000多个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规范,创造了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做好各项常规监测工作。一是每周五在安丘市政府网站发布8种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价格监测信息;二是每月20日向潍坊市物价局上报劳动力价格监测情况。三是针对我市燃气营业网点陆续开始出现居民排队购气的情况,我单位印发宣传《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说明》的相关通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维持现行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未临时增加限购措施,保证了居民正常用气。
三、做好各项调研工作。对殡葬服务收费、污水费摸底、物业服务收费、交通运价、小麦生产和收购、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政策、农业用水梯度价格、车载气瓶检验收费、中小学生学生装费用情况进行了调研,为上级决策和改革提供准确的信息,为下一步制定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四、进行了市场价格监管和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一是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市场价格检查巡查活动,重点对佳乐家、银座、世纪泰华、颐高商贸城等商贸零售企业、消费者举报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了重点抽查。二是与旅游局联合对我市青云山、青云湖、齐鲁酒地等景点门票价格及周围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整顿,预防和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召集我市2家供水公司、1家燃气公司、2家供暖、3家电信分公司召开了专门会议,开展了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上级文件政策。四是做好我市商品房市场价格监管,指导各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工作重新进行了规范,完成商品房销售备案40件。五是认真处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目前共接受处理价格举报、信访等案件上半年计567件,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价格秩序。六是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我们对全市11家诊所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进行了随机抽查,对诊所卫生室的不规范标价进行了整改、规范,进一步推进了我市药店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
五、扎实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立足“服务政府、服务司法、服务社会”总体要求,着力做好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及价格纠纷调处等各项工作,截至六月下旬共办理涉案、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案件及价格纠纷调处业务128余件,涉及标的额460多万元,有力保证了诉讼案件的正常进行。
主持人:闫局长,今年部分家长普遍反映民办学校收费过高,请问物价部门有什么新政策来进一步加强和约束这方面的收费管理呢?
闫局长:2015年,山东省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自主定价。自2018年5月30日,山东省又下发了《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将政策又重新调整为由市场自主定价变为政府指导价。7月12日,我局联合市教育局转发了这个文件。下面我解读一下这个文件。
一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安丘市物价局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是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具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并保持周期性稳定。同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要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法定程序。
三是过渡期收费管理
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自行调整的,应当恢复至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超过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水平的,超过部分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还学生。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主持人:闫局长,山东省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出台,自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涉及到城区千家万户,请您解读一下新的政策好吗?
闫局长:《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8年5月3日省政府第6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四个基本概念。
一是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这一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概念相比,其内涵更为宽泛。例如,车位租赁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车位场地使用费实际上包含了租赁车位和停车服务两块费用。从逻辑上讲,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不属于或者至少不完全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之所以将其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的概念,一方面,从实际工作和社会需求的角度,该两项收费需要明确和规范管理,与物业服务和管理又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对该两项收费单独立法不具备充分必要条件,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又过低,不利于规范管理。
二是物业公共服务费。即通常意义上我们所理解的物业费。《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提供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该概念侧重针对全体业主的一般性公共服务。
三是机动车停放费。指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交纳的费用,包括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第十九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车位租赁费,是指业主租赁建设单位车位,应当交纳的租赁费;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授权的也可以代为收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停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规划内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有些省份是将停车服务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范畴,不单设停车服务费收费项目,制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时将停车服务的成本计入了总成本。我省单独设停车服务费收费项目,在制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时扣除了停车服务的成本,在制定停车服务费标准时,单独计算停车服务成本,避免了无车位业主承担有车位业主应当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更为公平合理。
车位场地使用费,是指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交纳的使用费。该项规定主要是针对小区车位配置不足,为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在公共区域划出的停车位上停车进行收费。该项收费是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所进行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经营,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四是其他服务收费。指其他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收费,包括建筑垃圾清运费、特约服务收费等等。
(二)明确了四个基本问题。
一是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物业。
二是监管部门。《办法》明确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服务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侧重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会同住建部门制定本区域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定价机制。《办法》明确了主要由市场决定物业服务价格的机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限定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除此之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他收费、普通住宅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概念,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分界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等内容在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业主、物业使用人只能被动接受,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由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当控制。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话语权得到提升,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各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相对于普通住宅而言,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价格承受能力较强,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也更高,为了更好地满足双方需求,适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四是计费办法。一,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规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分等级确定收费标准。等级标准由市县住建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二,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面积,也即不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应当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纳入计费面积。三,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办法》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月交纳;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开始计费;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情形。《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比例不得低于40%;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比例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他物业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六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五,明确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计费标准。《办法》规定,房屋以及车库、储藏室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完善了四个关键环节的管理。
一是完善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两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一是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作相应调整。该规定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单方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解决了前期物业服务因合同没有期限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无法调整,而明显对物业服务企业有失公平的问题。二是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两个半数”(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第十二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二是完善了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及收费问题,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难点。特别是住宅小区,车位配比很少有达到1:1的比例,无车位业主的车辆及其他临时车辆出入停放及收费问题、车辆出入证件配置问题矛盾纠纷突出。对此,《办法》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的车位,交纳停车服务费,空置不用的免费;利用共有道路等长期停车的,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的,2小时内免费,超过的按小时收费(第二十五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配送物品、维修服务等车辆一律免费。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备出入证(卡);额外提供其他便利出入设备的,可以收费,但由业主自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办理。
三是完善了建筑垃圾清运等其他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存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机动车看管、家政服务等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四是完善了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及收益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也属于全体业主。《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收益的使用等等,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因未成立业主大会,其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第三十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九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第三十九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在保修期限内的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四)建立了四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了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包含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在购买物业及相应服务前根据自身需求和支付能力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第十一条第二款)。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二是建立了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方式措施。(第三十七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三是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另一方面,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信用管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第四十二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四是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维权机制。一方面,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另一方面,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五)强化了三个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报送备案的,未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等等,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强化了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致使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差额部分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办法》的创新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并实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以及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
主持人:听众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行风在线”节目到这里就接近尾声了, 节目最后,请闫局长谈一谈参加这次“行风在线”的一些感受,好么?
闫局长:好的。首先感谢《行风在线》给我们提供了这次与广大听众交流的机会。通过参加行风在线直播节目,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责任的重大。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难免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政风、作风建设,促进价格管理职能的全面落实。一是围绕卫生、教育等当前群众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继续做好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开展涉农、涉企、电力和商品房销售等方面的专项检查,重点清理和纠正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和明码标价问题。三是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如粮、油、肉、蛋、菜等消费品,居住和服务项目价格的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欺诈行为。四是加大政策性保险参保力度,加强与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尽最大努力争取政策性保险,最大程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五是我们将认真做好价格举报投诉工作,充分利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价格举报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我们将积极转变作风,履职努力工作,决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殷切希望。谢谢大家!
主持人:听众朋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行风在线”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在这里非常感谢市物价局闫局长等几位嘉宾来参加我们的这次直播,同时也感谢听众朋友的收听和参与,今天需要下线解决的问题,请您注意收听明天早上8:00的《行风在线回音壁》。本期节目视频将于明天晚上9点25分在安丘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欢迎收看。另外,本周四《行风在线》的上线部门是市粮食局,欢迎您到时收听和参与。朋友们,咱们下期节目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