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0042952802/2022-12074
  • 分  类:执法公示;执法信息 ; 财政
  •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22-05-09
  • 标  题:2022年安丘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52802/2022-12074 分  类: 执法公示;执法信息 ; 财政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05-09
标  题: 2022年安丘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2022年安丘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发布时间:2022-05-09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安丘财政局

执法机构设置: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市财政预算保障中心、会计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经济建设科、企业与金融科

办公地址:安丘市拥翠街153号

联系方式: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0536-4398378)、市财政预算保障中心(0536-4398335)、市财政运行预警中心(0536-4398360)、会计科(0536-4398387)

二、执法职责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全县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县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收费(款)票据举报的受理、立案查处业务;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宜;承担财政系统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三、执法权限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监督)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对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采取措施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行政征收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转制文化企业认定

行政奖励

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行政检查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资产财务检查

政府采购检查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

信息公开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其他权力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及年度备案

四、执法依据

依据《会计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采购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CZ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给付: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的依据、标准、数额、发放程序等;本级人民政府发放抚恤或给予救助。

行政裁决:申请-受理-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复-审理--调解-裁决。

 

六、监督途径

窗口投诉:安丘市拥翠街153号1楼105室

网络投诉:http://wfaqzwfw.sd.gov.cn/aqs/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AQ370784CZ

电话投诉:0536-4398323

信件投诉:安丘市拥翠街153号1楼105室

邮件投诉:aqsczj@wf.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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