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7078449441558X4/2023-06040
  • 分  类:自然灾害 ; 减灾救济
  •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4-09-15
  • 标  题:安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文  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索 引 号: 1137078449441558X4/2023-06040 分  类: 自然灾害 ; 减灾救济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15
标  题: 安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安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9-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权责一致、失职追责的自然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灾救助行为,提高救助应急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丘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要影响时,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安丘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负责同志为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应急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局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灾救援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联动机制

2.2.1组织体系

市减灾委要加强与上级及相邻市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救急的应急机制。

市、镇街级都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相关组织机构。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市减灾委统一部署,各级立即动员、分级响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启动做好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救助工作。

2.2.2联动机制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减灾委负责组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抽调减灾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抽调减灾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调运、回收等工作。

3)受灾群众安置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事发地镇街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对受灾房屋进行安全性排查鉴定。

4)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事发地镇街区开展饮用水、食品卫生检测,实施灾区疫情监测、防控;对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5)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区做好治安保障工作,严防借机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灾情统计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潍坊银保监安丘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区灾情资料的调度、收集、统计、记录、分析、 归档工作;做好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镇街区、市应急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自然灾害防控知识宣传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8)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区政府牵头,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9)专家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自然灾害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市减灾委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3 职责

2.3.1 市减灾委主要职责

市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2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媒体接洽、舆论应对等工作;组织媒体在现场指挥部选择合适地点进行集中报道;及时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市应急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工作组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市发改局:组织实施应急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保障救灾工作需要;会同有关方面向上争取救灾项目、资金;协调供电企业做好受灾区域所辖资产范围内的损毁供电设施的修复,确保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正常用电。

市教体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师生受灾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工信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设施、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会同市应急局向上级争取救灾政策、资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工作;积极争取灾后重建用地指标。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应对处置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

市住建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参与震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估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指导灾区倒损房屋鉴定、恢复重建和维修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供暖、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集中安置点垃圾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被毁损干线公路设施的修复工作,指导灾区对其他公路及设施的修复,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协调落实运力,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转移疏散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运输需求,落实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免费放行措施;协助做好救助打捞工作。

市水利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灾后毁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市水文中心加强水文监测,提供水情、雨情、雪情等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商务局:组织监测分析灾区市场运行及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协调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用品供应保障。

市卫健局: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根据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防疫工作,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监督指导灾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                                       

市气象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灾害救助紧急救援。

其他部门单位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区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镇街区报灾部门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与相关涉灾部门沟通会商后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市安丘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 2 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3人)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

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40分钟内完成。

4.1.2在灾情稳定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须执行24 小时零报告制度。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4 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4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减灾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在报请安丘市委、市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含)以上,0.3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减灾委组织协调我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局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应急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应急局协调市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卫健局指导受灾镇街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含)以上,0.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局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应急局按要求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局协调市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视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报告潍坊市应急管理局。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1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区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局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局按要求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协调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视情向潍坊市应急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舆情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媒体接洽等工作。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组织协调电力通讯保障、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调各镇街区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6)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7)市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视情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委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政府组织会商,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受灾镇街区和相关行业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措施。

2)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抗灾救灾。

3)市政府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市应急局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局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局按要求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协调市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舆情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媒体接洽等工作。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组织协调电力通讯保障、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加固、重建、维修等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各镇街区组织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消防等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组织开展与灾害相关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

6)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镇街区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3.1市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局、财政局收到受灾镇街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和住建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潍坊市应急局。潍坊市应急局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视情派出督查组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建规划服务等工作,住建部门指导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治安维护、医疗卫生及通信电力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所需各项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工作需要。

7.1.1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级预算。

7.1.2市财政局、应急局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市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9 市应急局按照救助政策确定绩效目标,救灾结束及时开展救助资金绩效自评。

7.2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市和镇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市镇两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承担自然灾害防救和应急物资储备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承担自然灾害防救和应急物资储备职责的市直部门(单位)及镇街区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保障救灾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处置通信系统畅通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为应急救助提供信息播报,并依法实施监督。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市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医疗专家队伍和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健局指导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范传染病传播流行。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灾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5.2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公安及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各级政府要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电、用油、用(排)水、通讯等基本需要。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气象局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7.4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8.4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气象局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5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各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综合减灾示范市、镇建设。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要至少组织1次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培训

市应急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专业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3考核奖惩

市应急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对《安丘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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