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784004296208R/2020-34345 分  类: 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 凌河街道 发文日期: 2020-12-23
标  题: 凌河街道特困救助申报指南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效力状态: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凌河街道特困救助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23

(一)救助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协助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市民政局向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发放照料护理补助,由其向分散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照料和生病护理服务。

(三)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全部执行每人每月76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64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320元,自理的每人每月2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应当先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提请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申请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书面提出。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镇街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镇街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镇街区应当通过入户调、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局审批。

3.审批。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镇街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情况,随机抽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审批结果由镇街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街区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正式申请到完成审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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