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7840643760583/2020-30530 | 分 类: | 申报指南 ; 优抚安置 | ||
发布机构: | 经济开发区 | 发文日期: | 2020-12-03 | ||
标 题: | 经济开发区特困救助申报指南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效力状态: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经济开发区特困救助申报指南
2、受理审核。管委会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区管委会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赡养抚养扶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区管委会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审批,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