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水利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特编制安丘市水利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本年报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安丘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xxgk.anqiu.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安丘市水利局办公室联系(联系地址:安丘市市北区学府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北首,邮编:262100,电话:0536-4398891)。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深入对照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安丘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张俊法同志总体负责,党委副书记刘兰亭同志具体负责,办公室具体实施。结合实际制定了《安丘市水利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制度》等相关条例,规范了信息制定人、审查人和公开人等职责及其他内容。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日常的信息工作、电子政务工作相结合,做到有专门工作人员承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保证了政府信息工作得以高效开展。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围绕局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特别是有关水利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增进公众对水利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我局专门了设立热线电话(4398891),以便及时答复公众询问。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水利局提高信息公开意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主动公开重点工程、三公经费、部门预算等政府信息,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16年,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和查询水利工作信息,我局按照《条例》的要求,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主动公开信息76条。其中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共发布各类信息71条,通过政务微博公开信息5条。如下图表所示: 与往年相比,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数量较稳定,质量有明显提升,信息公开形式逐渐丰富多样化,方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关心和支持水利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我局本年度未接到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费用。我局本年度未产生上述情况。
(二)减免情况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我局本年度未产生上述情况。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局本年度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建立了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明确了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和权限,规定了信息公开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确保了政务信息能公开的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绝不公开。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我局所属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宣传栏、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党务、政务,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运行状况还是比较好的,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一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动性不够,二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不够丰富,与公众日益增长的水利信息需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需进一步拓宽,制度、措施需进一步完善,公开的载体需进一步丰富,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需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本单位将在水利信息主动公开上加大力度,加强制度、措施建设,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在依申请公开的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上下功夫,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水政执法、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移民、渔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同时,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力度,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政务公开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有效的水利信息。
十二、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附件: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统 计 指 标 |
单 位 |
统计数 |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1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76 |
2 |
其中: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3 |
非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4 |
1.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71 |
5 |
其中: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数 |
条 |
60 |
6 |
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数 |
条 |
11 |
7 |
2.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8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 |
9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1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11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 舆情计1次) |
次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争读的情况 |
|
|
12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1 |
1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14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15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16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17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18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19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2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1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22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23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24 |
5.其他形式 |
件 |
|
25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26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7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28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29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3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32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3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34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35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36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37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38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39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4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41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42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43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44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45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46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47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48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49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5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51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52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53 |
(二)被纠错数 |
件 |
|
54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55 |
七、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
条 |
|
56 |
(一)纸质文件数 |
条 |
|
57 |
(二)电子文件数 |
条 |
|
58 |
八、开通部门、单位政府门户网站数 |
个 |
0 |
59 |
九、开通部门、单位官方政务微博数 |
个 |
0 |
60 |
十、开通部门、单位官方政务微信数 |
个 |
0 |
61 |
十一、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元 |
0 |
— |
十二、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62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63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64 |
1.专职人员数 |
人 |
1 |
65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66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
元 |
|
— |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67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0 |
68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3 |
69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0 |
单位负责人:张俊法 填表人:王婷婷 审核人:刘兰亭
联系电话:4398891 联系电话:4398891 联系电话:439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