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5

为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8〕18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现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215—2019年223

联系电话:0536-4258180

电子邮箱:aqwjjjkk@wf.shandong.cn

来信地址:安丘市卫生健康局疾控科。

邮编:262610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的要求,加强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城乡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 年,建立起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为公众健康、城乡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一)加强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完善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卫生服务为依托的精神障碍防治网络,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大精神障碍预防控制工作力度。公立精神卫生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科负责相关业务管理。

(二)加强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加强精神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通过改(扩)建市精神病防治院提高收治服务能力,到2020年开放住院床位达到240张。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心理)科并配备精神科医师。

(三)加快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康复科建设,完善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康复团队。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到2020年,各镇街区要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50%以上的居家患者能够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四)加强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到2020年,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市区设置心理健康服务中心、精神科门诊面向居民、职工、学生、干部等群体开展调研评估、心理检测、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心理训练为一体的心理咨询服务。在镇、村(社区)两级设置心理健康工作室,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到2022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五)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将精神卫生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

(一)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患者使用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不超过 10%。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按床日”结算,适当提高定额标准。

(二)完善联动救治保障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对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的救治经费保障机制。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方案、单病种收费标准,明确实施临床路径,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秩序和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的基础上,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对通过医保报销、商业保险理赔,以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保障部门给予救助后,仍需患者个人支付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兜底补助,列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分类救治与管控措施。各镇街区要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市直各大系统牵头部门要组织各部门、单位每季度对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重大活动期间随时开展滚动排查。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派出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要将其送至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帮助送至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救治,对经治疗具备出院条件、能够找到居住地和近亲属的患者,救助管理机构要提供临时生活救助并协助返回居住地,由村(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协助其近亲属进行监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登记在册的居家患者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重大活动期间,每日随访1次),对失访的患者,要及时通知辖区民警、村(社区)“两委”;对病情不稳定的,要及时转诊并按程序收治住院治疗。制定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加强用药管理。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治疗具备出院条件的,其近亲属要切实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要追究相关监护人责任。患者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或属地负责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四)推动落实有奖监护政策。市委政法委会同公安、民政、财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以奖代补”政策,合理确定奖补对象,将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和有潜在风险的患者纳入财政奖补范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 元的国家标准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实施有奖监护。家庭无监护能力的,由村(社区)或单位落实监护人。为每个监护人配备2名以上协助监护人。积极探索建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贫困患者大病救助保险,发展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伤害责任保险、职务意外伤害保险等多种形式的险种,充分调动患者监护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将各类风险隐患纳入保险范围,通过保险有效减少损失。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健全政法委、卫健、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卫健部门与公安、政法之间的信息交换原则上每季度1次,其他部门原则上每半年1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随访时按要求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立即向公安、政法委推送信息。着力加强对流动人口患者的动态监测,强化区域协作,推进信息共享与交换,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救助和管控。各相关机构应保护患者及其监护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医护人员数量,将精神卫生工作岗位列入紧缺岗位招聘目录。合理配置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到2020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具备精神科执业资质的医师达到5人以上,80%以上的镇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精神科医师。到2022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名。

(二)配齐承担精神障碍防治任务的公共卫生人员。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及承担的精神障碍防治任务合理配置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每个镇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公共卫生人员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均由市政府按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三)完善用人机制,稳定专业人才队伍。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津贴。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实施倾斜性疗休养政策,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卫健、扶贫、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各镇街区要建立由相应部门人员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落实监护责任。村(社区)成立由两委成员、社区民警、基层医务人员、助残员等组成的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行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网格化分片包干,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困难。

(二)落实经费保障。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三)落实监督考核与评估。要加强对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与救治救助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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